索引号:  TCSYTQ-2025-003104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印政发〔2025〕2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05日 发布日期:  2025-03-05 14:29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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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集中财力支持“千万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印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05 14:2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铜川市印台区集中财力支持“千万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铜川市印台区集中财力支持“千万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中财力支持“千万工程”,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陕西省集中财力支持“千万工程”的实施意见》(陕财办〔2024〕22号)及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集中财力支持“千万工程”实施细则(铜财农〔2024〕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 我区“千万工程”实施,加快建设彰显印台风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范围和分配使用

第二条  区财政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先行、提升跟进、整体推动,集中财力支持“千万工程”。

(一)资金范围。

省级可利用的财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农村户厕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庄风貌提升、村庄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建造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城乡融合发展(支持农村方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治理等与“千万工程”相关的省级财政资金。

市级可集中使用的财政资金包括: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市级果业发展资金、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市级乡村振兴资金等与“千万工程”有关的市级财政资金。

区级可集中使用的财政资金包括: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盘活收回以前年度结余涉农闲置资金、区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等与“千万工程”有关的区级财政资金。

同时,积极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农民筹资投劳等,集中投入支持“千万工程”;对省、市有特定用途的且无法集中用于兼顾支持“千万工程”的资金,按照规定仍按原渠道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二)资金分配和使用。

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原则上按原渠道下达。区财政部门根据可集中使用的财政资金规模。在明确可集中使用的资金范围内,对照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范围,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各负其责”的原则,集中多个资金支持年度任务完成,优先支持“千万工程”示范村,兼顾其他村整体推进,填空补短、提档升级。

执行省财政厅明确区级最少需要集中投入的资金数额。利用上级财政资金无法达到需要投入的资金数额时,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年度建设任务,主动对接各相关单位及时研判资金缺口,区财政局及时安排资金补齐缺口,支持“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

第三条  集中使用的财政资金要严守“不超出资金使用范围、不碰触负面清单、不产生隐性债务”底线,严把资金使用方向,不得将资金用于下列“六不准”事项:

(一)新建楼堂馆所、“门墙亭廊栏”、超越发展阶段大拆大建项目;(二)过度亮化、绿化、美化,涉及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项目;(三)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应由群众承担的支出;(四)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五)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六)其他与“千万工程”建设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方案编报和资金下达

第四条  强化项目库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级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衔接行政村相关规划,根据年度实际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统筹安排项目,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管理的主体,镇(街道办)是项目实施的主体。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相关行业部门、涉农镇办,要聚焦省级“千万工程”示范村和市级重点村,结合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省“千万工程”示范村自评体系6大类44小项,进行项目申报,坚持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项目库,项目入库申报附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件、实施方案、概(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等内容。同时,做好相关行业规划与“千万工程”建设项目的衔接,项目内容要符合重点项目“四个一批”标准的,同步纳入重点项目“四个一批”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时间节点要求,提前组织做好“千万工程”项目征集和储备等工作。

第五条  严把项目出入库。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区域行业发展规划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通过后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完成入库工作、最终经区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出库。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各镇(街道办)要根据行政村特点,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镇审核、县审定”的程序,从严论证项目,提高项目总体效益。

第六条  编实编细方案。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省级和市级明确的建设任务和要求,编制区级年度“千万工程”项目资金实施方案,报区级人民政府审核,以区级人民政府名义报市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市级审查后,报省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区财政部门重点审核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要求,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项目安排与行业规划联系是否紧密、是否聚焦千万工程示范村和重点村、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包含负面清单内容。资金使用方案与行政村申报文件同时向市级和省级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备案后的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七条  归集财政资金。根据印台区年度集中财力支持“千万工程”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归集财政资金。区财政部门将各级财政预算实际安排可集中使用的各级涉农专项资金,归集纳入财政支持“千万工程”资金指标台账,实行集中管理,并分年度分项目按类别归并汇总全区年度资金规模,作为下年度财政支持“千万工程”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编制的依据。

第八条  下达项目预算。根据年度“千万工程”工作需要,确保我区支持“千万工程”建设项目序时推进。按照职能划分,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印台区年度财政支持“千万工程”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及时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区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文件,及时下达预算执行文件,按单位分配指标,督促单位报送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计划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执行项目预算。区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区级各行业部门要及时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集中使用的资金来源、支出内容等。各项目实施部门切实履行项目财政资金的主体监管责任,严格依照各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程序和绩效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做好项目资金区级报账制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支持“千万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年度财政支持“千万工程”实施方案资金规模测算、资金的归集、分配、调度、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区发展和改革等职能部门负责全区“千万工程”项目计划的筛选、评估论证(可邀请专家进行前期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库管理工作,编制我区“千万工程”年度项目计划,做好本部门及归口批复下达镇办的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其他行业部门(包括镇、街道办),依据财政支持“千万工程”资金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前期设计、招投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管、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管护、公告公示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履行项目资金的主体监管责任,按照资金申请、使用、监管和部门报账制管理要求,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千万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加强对“千万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依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和规定落实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设立“千万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实行部门牵头、分级负责的资金使用管理模式,落实台账更新、维护、报备工作机制,设置区级、部门、镇级、村级四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台账,在区财政局设立财政支持“千万工程”资金总台账,部门设立项目、资金监管台账,镇级、村级设立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台账,依据资金预算指标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将可集中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归集、分配和核算,实现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将台账管理成效纳入年度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以保证财政资金全程监管需要。

第十二条  “千万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进度验收后,提出用款申请计划,并后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项目实施部门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区级报账制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支持“千万工程”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会计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支持“千万工程”资金决算按照“谁使用、谁决算”的原则,以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的支出科目,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并做好预算指标账的调整登记和决算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对投资量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涉及物资设备需要采购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严格按照财政支持“千万工程”资金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部门要依据工程审计报告或资金结算书,按规定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外,将项目结余资金交回区财政部门,实行区级集中管理,统筹协调安排。

第十八条  “千万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实施部门项目要按照行业部门相关规定明晰产权,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筹资投劳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并大力支持我区“千万工程”工作高质量完成,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千万工程”示范村建设验收制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省级财政将对通过验收认定的陕西省“千万工程”示范村,按照每村100万元标准予以奖补。

奖补资金要按照集中财力支持“千万工程”要求进行管理,继续用于“千万工程”示范村巩固提升,要完善项目库、合理合规使用和管理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千万工程”重点任务。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一并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落实项目资金使用部门绩效和日常监管责任;财政支持“千万工程”资金,严格实行区级报账制管理,并将本年度单位实施的“千万工程”项目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备、逐级审核、形成合力、共同监管;各镇办基层财政所和项目所在村要主动参与财政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实现最后一公里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一是建立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评审制、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确保财政支持“千万工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建立完善财政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村级组织、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管理、资金使用过程中,主动邀请受益地村民代表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面实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实施部门、镇办、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对“千万工程”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下达“千万工程”资金项目计划批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内容,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项目实施地点及时发布(或公示)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相关单位要建立举报问题台账,落实问题办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项目实施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进度、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阶段性验收,区纪委监委、区农业农村、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要将“千万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监管重点,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绩效管理评价制度。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由区农业农村牵头组织区财政、区发展和改革、区水务、区果业发展中心等行业部门对“千万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由区财政聘请第三方机构以资金使用成效为主要标准,开展“千万工程”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以村为单位,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村整体绩效目标表,对要建设的行政村开展整体绩效管理和监控。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为主体,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分类设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对实施的每类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和监控,并将分类设立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及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村整体绩效目标表设立和监控等工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资金使用效益不明显、资金未按要求使用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及时追回资金,全部用于其他支持千万工程项目支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贺莎
信息审核: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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