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台区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申报和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文旅局 发布时间:2020-05-08 11:35

为进一步完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推进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印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申报和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相关工作

(一)申报范围

未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具体范围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2、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4、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申报主体应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并向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书面上报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对本单位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2、项目申报书:统一填写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书(见附件1)。

3、申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要求文字简练、叙述清楚、准确无误。

4、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实物图片、视听资料等材料。如申报视频片、证明材料、授权书(申报者同意申报该项目,并同意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宣传和推广的文字说明)等。申报视频片要紧扣项目主题,禁止出现类似产品广告、旅游宣传等方面内容。

二、推荐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工作

(一)推荐范围

1、第一批、第二批区级名录项目未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已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2、第一批、第二批区级名录已命名传承人的项目,且传承人目前身体状况良好,传承活动开展较好的项目,一般不再推荐,如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补;

3、正在申报第三批区级名录的项目也可先预推荐传承人。

(二)推荐条件

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表现形态和技艺;

2、在特定领域或者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具有培养后继人才和开展传承活动的能力。

对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和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暂不推荐。

(三)推荐材料

1、推荐报告:各镇办、各有关单位向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书面上报推荐报告。

2、推荐表:填写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见附件2)和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见附件3)。

3、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

4、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三、工作步骤

(一)由各镇办、各有关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上报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二)由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三)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将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推荐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名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七日;

(四)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报区政府批准命名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镇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工作。要积极申报没有列入名录、急需保护的项目,重点推荐成绩突出、公认程度高、影响力大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镇办、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意义和作用的宣传,鼓励和动员全民参与其中。在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中,要向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详细告知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被推荐人自愿提出申请;要广泛听取各行业协会、各项目领域专家学者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确保被推荐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镇办、各有关单位须将符合申报(推荐)条件的项目和传承人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3份,电脑打印),以及申报(推荐)材料的电子版本相关资料,于2020年5月29日前报送区文化馆,逾期将不予受理。所有申报(推荐)材料上报后由区文化馆分类归档,不再退还,请各单位自行做好申报(推荐)材料的留存工作。

联 系 人:闫  芳

联系电话:0919—4183745  15609190017

地   址:印台区文化馆(北关宋塔院内)



网络编辑:印台区
信息审核: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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