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铜川市印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9年5月22日
铜川市印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7〕19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商函〔2017〕551号)、陕西省商务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8〕36号)和《印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申报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印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
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含土建),该项目配套资金40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300万元,区级配套100万元。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央资金总额的15%。
第五条 支持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包括镇、村两级服务点站点建设)。计划建设镇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所7家,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45个,该项目配套资金15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150万元,资金使用比例不超过中央资金总额的10%。
第六条 支持建立完善区、镇、村三级农村物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该项目配套资金30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300万元。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央资金总额的20%。
第七条 支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该项目配套资金25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250万元。补贴培训资金额度不超过中央资金总额的20%。
第八条 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和农产品上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该项目配套资金50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500万元。
(1)农产品上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该项目配套资金24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240万元。
(2)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该项目配套资金26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260万元。
第九条 助力脱贫攻坚资金归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和农产品上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包含。
第十条 建设区级物流产业园区为企业提供分拣、仓储、运输等服务平台,资金来源区级配套资金500万元,不计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计划。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原则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区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第十三条 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经贸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按照将资金拨付请示相关项目资料报区经贸局;区经贸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由我区财政局公开招投标选定的服务商。申请需具备:中标通知书、合同、有效发票,缺一不可。
第六章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区经贸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区经贸局、区财政局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向区经贸局、区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使用的原则,若其中一个子项中资金安排不足,经区经贸局、区财政局会商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至项目实施完毕自行废止。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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