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区域质量发展和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改革工作。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查处传销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无证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四)负责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承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消费投诉信息及违规记录公示工作。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质量宏观管理。推进质量提升工作,拟定区域质量发展的规划纲要,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调查产品质量事故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认真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七)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经济生活中涉及的计量行为。
(八)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商品条码、标识管理工作,承担标准采标相关工作。
(九)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并实施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加强获证企业的监管,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能力验证和能力比对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依法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和化妆品标准管理。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标准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推行国家和全省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处方和非处方药物分类管理制度。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和化妆品质量监督
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开展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的交易行为。负责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价格监督检查、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和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划转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具体事项以审定的划转目录为准),按照“应划尽划”“一次划转、分步实施”的要求,划转前仍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划转后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
(十九)指导监督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3.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汇集商标、专利、原产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为创新创业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意识。规范商标和专利注册申请行
为,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6.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经济贸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区经济贸易局负责全区食盐专营管理,落实盐业产业政策,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区经济贸易局负责拟定全区药品流通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区经济贸易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食品及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食品流通及酒类食品的安全管理。
两部门协商建立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2.与市公安局印台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两部门应建立对传销行为的协查机制,加大传销行为打击力度。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超市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超市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工作。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两部门要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临时食品小摊点、食品流动摊贩的规划和备案管理,对未备案的乱摆乱放行为进行清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管。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计量、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广告等事项许可工作。承担与行政许可相关联事项的变更、撤销、吊销、处理等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交易行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两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