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宣传贯彻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监督煤矿企业执行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参与制定煤炭资源治理整顿、综合利用和结构调整意见。
(二)负责煤矿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向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区政府相关决定;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参与煤矿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
(三)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规范储(售)煤场所经营活动。
(四)负责煤炭生产安全科技进步工作。组织协调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先进核心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法承担煤炭行业准入监管责任;负责资源整合煤矿项目技术审查和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负责煤矿瓦斯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工作。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