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生态环境分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区域内生态环境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大气、水体、噪音、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参与区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4、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及各类环境调查工作,处理污染事故,解决环境保护纠纷。
5、负责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编制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7、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8、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