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来源: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发布时间:2024-04-18 11:20

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和旅游、文物、广播电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全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广播电视方面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作规则、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督查。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广播电视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指导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文物事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经营、文物安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九)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新闻出版、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印台文化走出去。

(十一)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物保护规划、计划和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指导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维修项目实施;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全区文物考古勘探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十二)指导全区文物遗产展示利用及博物馆工作。负责全区博物馆审核、申报;对区属各文博单位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指导博物馆建设、管理和免费开放等工作;协调组织文物展出、学术研究、交流协作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物流通;组织开展全区文物资源普查;负责文物征集、文物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负责文物认定和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全区文物科研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管理全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负责小功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负责用于广播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管理全区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负责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对印台广播电视站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管理全区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系统推广运用高新技术,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管理全区广播电视专用网、专用频段和频率;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参与全区信息网络相关工作。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网络编辑:靳静静
信息审核:赵宝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