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依照组织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办理提请区政府任免人员的有关事项。
(四)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奖励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和推荐的人选,指导、协调、规范事业单位奖励工作,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表彰工作。
(五)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区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助政策。
(六)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和落实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和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七)负责全区就业、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八)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我区实施意见。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指导监督用工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